高邮一企业被罚94000元!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危险废物、冶金粉尘、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风险隐患管控,市应急管理局选取了4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希望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他人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2024年9月23日,根据高邮市公安局的《移交案件通知书》,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6日对凌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凌某某在其本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张某海、沐某慧等处购入鞭炮、天地响、米兰之夜等种类烟花爆竹,并在其经营的超市多次向张某、丁某清、吴某志等人进行销售。

  行政处罚结果: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94000元(玖万肆仟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500元(伍万陆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学法:本案中涉及事故隐患:凌某某在其本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张某海、沐某慧等处购入鞭炮、天地响、米兰之夜等种类烟花爆竹,并在其经营的超市多次向张某、丁某清、吴某志等人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江苏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等案

  基本案情:2024年09月18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执法检查,经查:1.企业未在有限空间污水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2.企业未根据污水池危险因素的特点为作业人员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呼吸防护用品、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执法人员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取证,并当场下达了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于2024年9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结果: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责令该公司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学法:本案中涉及事故隐患:1.企业未在有限空间污水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安全风险告知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企业未根据污水池危险因素的特点为作业人员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呼吸防护用品、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9日,根据年度执法计划,高邮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江苏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查:该企业使用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执法人员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取证,并当场下达了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于2024年11月04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结果: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学法:本案中涉及事故隐患:企业使用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9月24日,根据年度执法计划,高邮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扬州市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开展计划检查,经查:企业粉尘爆炸危险20区(静电粉末喷粉区域)插座电器不防爆。执法人员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取证,并当场下达了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于2024年9月27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结果: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学法:本案中涉及事故隐患:企业粉尘爆炸危险20区(静电粉末喷粉区域)插座电器不防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春节临近,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燃放的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请大家必须要牢记安全知识,正确燃放、安全燃放,避免引发自身伤害或火灾等事故。

  1、购买烟花爆竹应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得向无证摊点、流动销售的不法商贩购买烟花爆竹。

  2、应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型的产品,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合格证,中文燃放说明清楚明确。

  4、烟花爆竹产品均应在室外燃放,应严格按照燃放说明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燃放场地。

  6、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并不得燃放危险性较大的品种、不得取出烟花爆竹内的火药点燃。

  7、燃放时,应将将烟花爆竹放置地面或将鞭炮悬挂于长杆,不得直接手持烟花爆竹。

  8、严禁携带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鞭炮引线搭乘火车、轮船、飞机、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严禁伪装或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

  9、严禁购买过多烟花爆竹,严禁在普通住宅中过量存放,不得为非法销售提供储存场所。

  ★禁放人员:无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不全、精神病患者、智力缺陷人群。严禁酒后燃放、严禁未成年人单独燃放。

  ★仪征市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除春节假日(含除夕)期间外,城区新S333省道(天宁大道)以西、胥浦河以东、宁通公路以南、长江以北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初七起,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8、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2、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1、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地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经营者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允许超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准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