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出租汽车改革政策解读20问

  答: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根本原则,完善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促进出租汽车与互联网融合创新,保障新型和传统业态平衡发展,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提升城市形象和乘客满意度。

  答:出租汽车定位关系到行业发展趋势和管理政策导向。一直以来,国家将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运价制定、燃油补贴等政策都与此定位紧密关联,这也是导致出租汽车供需关系失衡,形成“打车难”问题的原因之一。此次出租汽车深化改革,国家调整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具体表述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最重要的包含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对出租汽车行业两种业态实行错位发展、分类管理,满足社会公众对出租汽车服务的品质化、多样化需求。”这一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出租汽车在市民出行方式总体格局中的作用和定位,为国家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政策调整和实行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有利于解决市民群众出行难、打车难。

  答:一是规范行业发展,明确各方权责,守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老百姓出行安全;二是优化结构和合理增加供给,切实解决城市“打车难”问题,同时可满足老百姓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三是推动传统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促进“互联网+传统巡游车”融合发展,提高营运效率,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四是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改善城市交通秩序,让广大老百姓出行更方便快捷畅通。

  答:一是明确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采用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原规定的政策保持不变。二是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鼓励网约车经营者和传统巡游车行业通过多种方式来进行合作,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个体经营者或经营权证所有人共同依法组建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减少相关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提升行业服务的品质。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开展安全、诚信、文明、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提供高品质服务。

  答: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严禁经营者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转嫁经营风险。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增加驾驶员在利益分配方面的话语权,构建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模式。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答:市委市政府格外的重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成立了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加强组织领导。经过全面调查摸底,广泛开展调研,深入分析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反复研究酝酿,起草了温州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建议(试行)》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个征求意见稿,并于11月8日至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两个文稿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改革方案制定过程充分落实了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程序。

  答:国家层面网约车政策规定主要有:2016年7月26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58号),2016年7月27日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第60号),2016年8月26日出台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

  8、在温州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温州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该依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有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的品质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4、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5、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信息公开制度;6、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答:温州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温州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二)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有其他犯罪记录的应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备;(五)自申请考试之日前3年内未被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答:在办事程序上将采用网上申请方式,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背景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请的人能预约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通过网约车平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报备注册后,即可上岗服务。

  答:在温州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号牌车辆,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燃油车车辆轴距≥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12万元;新能源车车辆轴距≥2600mm或者综合工况续航能力达到250千米以上(以上包括本数);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15万元不受车辆轴距参数限制;(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有关标准要求;(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答:是指车辆缴纳购置税时,税务部门开具《税收缴款书》中,注明的“计税金额”。

  答:巡游车和网约车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实行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巡游车喷涂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是通过路面扬召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定点候客,也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不能巡游揽客和在站点候客,只可以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网约车车辆档次要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答:网约车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应具备“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状况使用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自动发送,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参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方面的要求》(JT/T794)及其它有关规定。

  答:国家《暂行办法》和温州《细则》中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

  答: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资格,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同时应该在市场公平竞争、驾驶员权益保护、提升服务、安全管理、保险保障、投诉处理、依法纳税等方面承担对应的责任。有关具体实际的要求,在国家《暂行办法》和温州《细则》中均已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答:出租汽车是营运服务,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方式,提供服务的车辆应为营运车辆。而传统意义上的私家车是指个人所拥有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我国对于营运与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区分管理,二者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 、报废年限、保险费率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合乎条件的私家车按程序申请经核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能从事网约车服务,虽然仍是个人所有,但已转变为营运性质。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

  答:温州《细则》中明确了三条界限,防止出现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服务边界不清,以合乘名义违规营运。具体规定:第一,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预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第二,免费互助或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分摊出行成本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允许超出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第三,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合乘服务提供者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允许超出4次,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

  答: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